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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(DEBIT NOTE)不得作為損費之原始憑證!


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218號函釋,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(DEBIT NOTE)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,不得作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;依國際慣例,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(INVOICE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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